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开发、生产矿用对讲机、防爆通讯产品及配件、无线电通讯器材及配件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(不含限制项目);无线电通信器材及配件、提供相关技术服务(不含限制项目);无线电通信器材软件的技术开发;通信工程的咨询和相关的技术服务、系统集成;计算机软件和通信软件的开发;视频安防系统技术开发和销售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(以上各项不含限制项目);开发、销售数码产品;经营进出口业务(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,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)。)